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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填报及教育信息化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02日 14:31:32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网 访问量:2483

闽教办科〔2016〕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高职高专院校,省属中职学校,厅属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2013年起我省通过“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集教育信息化进展数据,同时建立了教育信息化月报和季度报表制度。两年多来,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完成了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在掌握教育信息化总体情况、推进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信息报送、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够准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的全面应用,提升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挖掘系统潜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并要求2016年7月起停用纸质报表方式,将系统填报作为教育信息化工作月报、督导评估等各项工作的唯一数据来源。现将“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填报及教育信息化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人负责、规范使用

  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系统应用与数据管理,确定本级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及本级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各级各类学校要确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各级账号实行专人专号,实名认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账号统一由教育部发放和管理,学校人员的账号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提交人员变动信息。

  二、加快完善系统初始信息

  各地要抓紧核对系统中已有学校信息,为尚未进入系统的学校创建用户,对已变更的学校及时调整状态,对已撤并的学校要及时报教育部在系统中删除。

  三、及时开展系统数据的填报、审核、上报和更新等工作

  系统实行逐级按月上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月1日至5日审核上报上月数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月5日至10日审核上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做到有变化即更新,无变化每月确认。

  四、做好纸质报表和系统填报的过渡工作

  按教育部要求,2016年1月-6月为应用过渡期,各地、各有关学校仍应按照厅信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月报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信推办〔2015〕1号)要求,做好每月信息报送,3月20日、6月20日前应报送季度报表。2016年7月起将停用纸质报表,全面启用系统填报。

  五、重视数据报送工作,充分挖掘和应用系统数据

  各地要应用系统,及时了解本地区教育信息化各项工作进展,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建设、提升决策水平。我厅将每月通报各地数据填报、信息报送工作,阶段性汇总分析系统数据、对各地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季度报表和系统数据将作为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手段和教育督导、评价的数据来源。

  六、报送有关人员名单

  按照《办法》的要求,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下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的信息,填写《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信息表(教育行政部门)》(附件2)。

  有关高职高专院校、省属中职学校、厅属中小学应落实专人负责月报、季度报表和系统填报工作,填写《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信息表(学校)》(附件3)。

  请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人员信息表发至我厅科技处邮箱,并请各管理员于3月20日前报送第一季度报表请,6月20日前报送第二季度报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后传真或邮寄至我厅科技处。

  联系人:刘心悦,联系电话:****、87822128(传真),电子邮箱:jyt****@fjedu.****。

  附件:

       1. 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 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信息表(教育行政部门)

     3. 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信息表(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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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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