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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茶校•诚信教育】《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暨拒绝“两卡”犯罪

2023年05月23日 16:59:58 访问量:40487

1.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拒绝“两卡”犯罪微电影

     (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支付宝、网银等出借、出售或者是购买后出售,从而间接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轻则对其予以惩戒、重则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类行为,公检法部门统称为“两卡”违法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  一文读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两卡违法犯罪

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U盾、网银等出借、出售或者是购买后出售,从而间接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轻则对其予以惩戒、重则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类行为,公检法部门统称为“两卡”违法犯罪。


01
“两卡”由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关于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相关规定,将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为“两卡”。



02

“两卡”犯罪涉及的常见罪名


“两卡”犯罪涉及的常见罪名有: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洗钱罪等。



0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04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通告》的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惩戒提出申诉的,经公安机关确认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及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恢复业务办理。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公安机关提醒您


凡是任何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电话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的行为都将被依法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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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刑侦局、国家反诈中心等


    编辑:陈里勇  初审:谢华扬   
 复审:陈福生  终审:李瑞章



编辑:陈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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